10林望安的判決下來了。三年有期徒刑,緩刑一年六個月。
罪名:詐騙罪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、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。
決書上密密麻麻寫滿了“證據(jù)確鑿”“多名受害者”“惡意隱瞞”“以感情為名騙取財物”。
法院采納了我和其他幾位女生提供的材料,
認定這是一起以“情感關系掩蓋經(jīng)濟目的的隱性欺詐案件”。那天陽光很好,我穿著白襯衫,
走出法院大門時,阮梨在門口等我?!白杂傻母杏X如何?”我笑了:“爽。
”曾經(jīng)的我不明白,愛一個人為什么會讓人那么委屈、那么卑微。
后來我才知道:那根本不是愛,是謀殺自由的借口。判決生效那天,
林望安的爸媽還想來找我,說他們愿意再賠一點錢,只求我能刪掉網(wǎng)上的內容,
還孩子一條生路。我沒有見他們。